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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方按约取得了工程价款,转包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管理,按照转包协议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符合公平原则

更新时间:2022-03-12        阅读: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方按约取得了工程价款,转包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管理,按照转包协议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符合公平原则

案情简介
广泽公司与南通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南通分公司又将案涉工程与蒋志兵签订转包协议,由蒋志兵施工建设。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蒋志兵按照约定取得了施工的工程价款。在转包协议中蒋志兵与南通分公司约定了管理费,但因未按约支付产生纠纷。涉诉后上述施工合同、转包协议被一、二审法院依法确认无效,但支持了南通分公司按转包协议约定向蒋志兵收取管理费。蒋志兵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

最高院认为
南通分公司与蒋志兵签订的转包协议属于将建筑主体工程非法转包,故认定该协议无效。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蒋志兵按项目结算开票总额计算净上交甲方的项目服务费”,虽然合同无效,但因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施工方按约取得工程价款,南通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管理,付出劳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符合公平原则,再审请求不成立。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4125号民事裁定书,蒋志兵与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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