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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分情形下浮,不构成对备案合同结算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更新时间:2022-05-30        阅读:

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分情形下浮,不构成对备案合同结算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案情简介
涉案工程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后,河北建工与舒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人工及材料价格变化进行调整,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根据工程质量标准分情形下浮5%、3%。一、二审法院均认可《补充合同》有效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河北建工申请再审主张《补充合同》中工程价款下浮的约定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为无效合同。

最高院认为
涉案工程项目经遵化市发展改革局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补充合同》工程价款分情形下浮5%、3%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改变备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不属于对于结算条款的实质性变更。同时,河北建工亦认可双方实际履行的是《补充合同》,因此,原判决以此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320号民事裁定书,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遵化市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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