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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原创 陆扬律师 来源:飞扬说法 飞扬说法微信公众号 发布:2022-07-28      阅读:

未取得产权证,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小A通过房产中介将其位于市中心房屋一套卖于小B,双方约定:“……,并于本小区统一办理房产证时再委托中介方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到时小B再支付余款5万元”。后到办证时,因房价上涨,小A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为由,主张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此种情况,合同是否真的无效呢?

飞扬说法(陆扬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43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小A与小B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房屋买卖事宜已达成一致协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小A未取得房产产权证,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不得转让的情形,但该规定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之规定,故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小A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小B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生意人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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