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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扬律师
来源:飞扬说法
发布:2022-07-28 阅读: 次
未取得产权证,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此种情况,合同是否真的无效呢?
飞扬说法(陆扬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43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小A与小B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房屋买卖事宜已达成一致协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小A未取得房产产权证,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不得转让的情形,但该规定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之规定,故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小A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小B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生意人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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