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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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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能否以增值为由反悔?

更新时间:2021-06-28        阅读:

【案情简介】
     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房屋过户。起因是其二人于2008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自建楼房卖断给王某,价款8万元,由居民委员会盖章见证。后双方又另签一份协议。房屋自此转移给王某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亦交付给王某,但双方并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屋遇拆迁,补偿款达几百万,张某虽认可房屋买卖事实,但以出卖价格过低且因家人治病无奈且受胁迫为由,认为上述卖房协议可撤销。(注:张、王为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处理结果:浦城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经司法所、多位邻居见证、所在社区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实际履行,房价也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判决陆某樵应协助陆治柳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
【裁判观点】
     农村房屋买卖,多基于政策原因不能过户或者当事人自己怠于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原因,未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经过几十年房地产的发展,尤其是遇到拆迁时,卖方往往“后悔,抗辩理由多是当初卖出价格过低,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本案中,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买卖房屋,不应以今时房价为参考,而应结合当时的房屋出售市场价格及房屋状态综合考量,且《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村委确认,合同已实际履行,房价也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该协议有效,王某应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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