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期房,出售人延期交房,合同约定万分之零点一的日违约金,买房人只能认吗?
——李艳霞律师13811726727
在我们处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迟延交房导致的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占有一定的比例。那么,房屋出售人延期交房,作为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售人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仅为万分之零点一,买受人怎么办:
延期交房违约金。这个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通常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买受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但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出售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违约成本,将逾期交付房屋的日违约金约定为已支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一,买受人一算,超出合同约定一百多天还没有收到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例,完全不能弥补买房人的损失。这个时候法律如何保护我们这些买房人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买房人同样可以依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申请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