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阅读: 次
案例:
2019年12月12日,王某某与A房地产公司经协商,购买**区住宅一处及地下小房一处,当日王某某向A房地产公司交付住宅购房款60万元及小房购房款2万元,合计62万元。2020年8月19日,双方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其中合同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付:(1)遭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六级以上大风、中雨以上、38度及以上高天气、火皮等)造成施工不能进行的;(2)因地质或政府部门等非出卖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签类似军事行动、社会骚动、罢工、公共卫生事件、创卫、高考、大型会议、限(断)电、水、交通管制、征用、规划、变更、政府指令暂停施工等政府限制性行为或地方共建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及供水、电、暖、燃气等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配套设施工程延误或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施工调整或不能施工的;(3)工程已由监理单位验收,因政府有关部门无法安排其它验收或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出据文件,而造成出卖人无法向买受人提供验收证明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不容许或限制施工,或因政府规划等行政部分对项目进行调整造成工期顺延的,以及市政配套设施批准与安装的延误;(5)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施工或政府要求限制施工;(6)买受人未全额付清购房款(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其他约定费用行为);(7)买受人在收房前应当缴清全部购房款及一切相关费用(包括物业公司约定的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并不认定为出卖人逾期交房;(8)买受人在房屋交接时提出对房屋的局部进行整修修缮要求,该整修时间不认定为出卖人逾期交房。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五、交付时间和手续:“第十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六、逾期交付责任:“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3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0.01%(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因A房地产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迟迟未能交房,王某于2022年4月28日书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一份,并于当日向A房地产公司邮寄,润城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该邮件。A房地产公司未按通知书要求办理,故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合同约定,A房地产公司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王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1.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等)的房屋,但从A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看,A房地产公司现在正在办理涉案建设工程综合验收过程中,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就是说现在润城公司不能按约定的交房期限向王某交付所购房屋。A房地产公司抗辩存在免责事由,应负有举证义务。A房地产公司提供了监理日志、项目安全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监理日志复印件(A房地产公司从上述五本监理日志中搜集出约109天记录)予以证实,经审查这些证据,一审法院认为监理日志应当能够反映出真实的施工情况(其中含停工的原因),假设A房地产公司搜集出的约109天日志是真实的,且符合合同第九条所列的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也仅有约109天。而截止王某向A房地产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止,已逾期约240余天,A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的事实已经构成合同约定的买受人 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退一步讲,根据案情而言,事至今日,A房地产公司仍不能向王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因此,王某享有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自A房地产公司收到王某解除合同通知之日即2022年4月29日时解除。
判决结果:
1、王某要求A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62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要求A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自王某付款之日起至A房地产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3、王某要求A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额过高,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房价徘徊不前形势下,王某在解除合同后,另行选择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遭受经济损失,但由于A房地产公司迟延交房,确实影响了王某对所购房屋期待的居住使用权利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564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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