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01-08-23 阅读: 次
北京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办法
(京建外[1994]641号 1994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行业劳动力结构,促进 施工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满足首都建设的需要,依照建设部 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建筑劳务人员的施工企业和外地进京 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以乡(镇)建筑劳务人员为主体,以法人身 份进京与本市施工企业合作,以非独立承包方式从事各类施工活动的劳务人员。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是指经确定的建筑劳务基地,对建筑劳务的组织、培训、输出、输入、 回归等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 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队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必须做到:
一、编制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的整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制定有关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对建筑劳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开发劳动力资源,制定合理的基地布局。
第六条 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建筑劳务基地所在地要有健全的建筑劳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对建筑劳务 人员实行一归口管理。
二、建筑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务人员有一定的专长和优势,进京施工在三年以上,对京输出 规模每年在2000人以上。
三、建筑劳务人员以乡(镇)劳动力为基础,按专业组建,由三级以上的施工企业作为劳务人 员的输出企业,以县为单位实行有组织的统一输出。
四、有与输出规模相适应的培训条件,做到先培训后进京,先持证后上岗。
五、能积极配合劳务输出企业做好劳务人员输出后的保障工作,以及回归后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 建筑劳务基地输出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年龄在18~50周岁(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三、按规定参加行业培训,持证上岗;专业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 格证书。
四、与输出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 确定建筑劳务基地的程序:
一、劳务输出企业在京与本市用工单位合作二年以上。经建筑劳务输出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作为本市建筑劳务基地。由用工单位在考察输出地初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后 ,向市建委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请。
二、市建委接到申请后,对拟进行基地化管理的输出企业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先确定为 基地试点单位。
三、基地试点县(市)的试点时间一般为1~年,在试点期内,市建委对劳务输出地进行全面 考察,掌握当地建筑业发展的综合情况;对输入本市的队伍进行跟踪考察,建立考察档案。 对输出企业在京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四、市建委每年对试点县(市)的工作做出评价,凡已具备条件的在征得基地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确认为正式劳务基地。
第九条 本市用工企业应该做到:
一、积极推行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明确专职部门,并配备与使用外地劳务人员的规模 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对建筑劳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二、积极发展与基地的合作关系,使用劳务基地的人数逐步达到用工总量的70%以上。
三、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加强劳动力的计划管理,对基地劳务人员优先安排、优惠使用。
四、认真负责地对所用外地劳务人员建制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向市建委反馈有关情况。
五、不断巩固和发展与基地所在县(市)和基地输出企业的合作关系,稳定合作队伍。
第十条 劳务输出企业必须做到:
一、确保进京人员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服从指挥。
二、负责劳务人员的输出、管理及返乡工作,服从劳务基地县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关心输 出人员的生活,维护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扩大输出规模,使输出人员70%以上与用工单位建立定向合作关系。
四、做好进京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保证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人员跨年调整率小于30%, 其中:中级以上技工调整率小于10%,建制队年内人员调整率小于10%。
五、加强与输入地建筑劳务基地主管部门的联系,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
第十一条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市建委将解除与其已确定的基地关系:
1 基地管理失控的;
2 输出企业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
3 扰乱本市建筑劳务市场的;
4 不服从本市主管部门管理的;
5 其它不具备基地条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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