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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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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如果银行违反规定,存有过错,购房人是否可以不还贷?

更新时间:2022-07-18        阅读:

如果只以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论,不符合公平原则,对于购房人而言,已经支付了首付款,但购买的期房停工或者烂尾,一方面超过约定期限没有收到房子,另一方面还继续偿还贷款,这是不公平的。

对于开发商而言,收了购房人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却不能按时交房。

对于银行而言,依约既享有抵押权,又享有债权,但却违规放贷,如果疏于监管甚至为开发商“开绿灯”,依法应当承担监管责任。

 

房贷

201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省高院”)审判的一个案件,具有参考意义。这个案件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简称“招行惠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黄一婷以及一审第三人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银行没有将贷款支付到预售款专用账户,而是转到开发商的另一个账户,导致资金被挪用,项目烂尾。广东省高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以缔约过失责任,维持一审、二审的判决:开发商交房前,购房人可以不还贷,购房人已付的贷款银行不需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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