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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签订劳务作业承包合同但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无效应参照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计算工程价款

更新时间:2022-06-25        阅读:

虽签订劳务作业承包合同但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无效应参照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计算工程价款

案情简介
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承接某铁路施工工程后,与潘传进签订《劳务作业承包合同》,约定了劳务作业的项目及单价等。实际上,潘传进施工时不仅提供劳务作业还提供了机械设备和材料,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进行管理。潘传进在完成部分施工后撤场,对于工程价款,潘传进主张以定额结算,中铁十二局二公司主张按《劳务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双方因此涉诉。

最高院认为
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是将工程交由潘传进承接,并非仅将前述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交由潘传进完成,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法定资质的自然人潘传进,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事实合同,故参照双方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基础不存在,且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铁路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参照铁路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计算潘传进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符合前述规定,也能够反映潘传进在工程中的实际投入,与双方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潘传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及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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